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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1999年修订稿)
资料来源:      时间:2013-10-27
一. 导言 中国政府1993 年1 月批准实施《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同年3 月得到多边基金第九次执委会认可。通过实施《国家方案》,有效地控制了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生产和消费的增长势头,建立了实施《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多边基金项目管理体制,并实现了在气雾剂行业(尚无替代技术的产品除外)禁止使用氯氟化碳类物质(亦称全氯氟烃类物质,以下简称CFCs),为中国进一步的履约工作奠定了基础。 《国家方案》的修订基于原《国家方案》的总体框架及多边基金执委会对于《国家方案》修订工作的总体要求,重点考虑多边基金执委会关于增加费用计算的最新指南、关于行业整体淘汰机制的运行、替代技术路线选择及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重新调查、核实了ODS 的生产、使用情况及其发展趋势,确定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替代品和替代技术,进一步明确了总体淘汰战略和行业淘汰计划,提出了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方案》的修订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完成。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中心承担具体编制工作。由30 多位行业专家组成的,包括化工生产、泡沫、哈龙、工商制冷、家用冰箱、汽车空调、气雾剂、烟草、清洗及回收利用等专家工作组提交了研究报告(包括《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整体淘汰计划》、 《中国化工行业CFCs 生产整体淘汰计划》、《中国汽车空调行业CFCs 整体淘汰计划》)。修订工作同时得到了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外交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局、信息产业部、国家石油和化工局、国家内贸局、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轻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环境署为国家方案修订提供了技术支持,同时得到多边基金的经费支持以及其它国际组织的支持。  《国家方案》修订未包括中国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的有关ODS 淘汰情况。 二. 当前形势 (一). 受控ODS 种类 按《议定书》伦敦修正案的规定,中国目前主要生产和消费其中的4 类10 种受控ODS,它们是: ODS 名称 ODP 值 CFC-11 1.0 CFC-12 1.0 CFC-113 0.8 CFC-114 1.0 第一组 CFC-115 0.6 哈龙 1211 3.0 附件A 第二组 哈龙 130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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